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批发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零售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实行全程溯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且没有办理许可证的经营户(含酒类生产企业、超市、连锁店等)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市商务局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其中市区经营户直接到市商务局酒管办办理,县(市)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市商务局审批发证。已办理批发许可证,且原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酒类批发经营户,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手续。
二、凡从事酒类零售活动的经营户(含超市、零售店、专卖店、名烟名酒店、餐馆、酒吧、KTV等)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办理酒类管理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市区的经营户直接到市商务局办理,县(市)的经营户按属地原则到当地商务部门办理。
三、凡获得酒类批发许可的经营户,必须同时到市商务局申领购买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不能提供随附单的酒类商品,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一律不得采购和经销。
四、请各酒类批发、零售经营户将规定的证照资料,送当地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统一受理。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凡违反《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行为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举报电话:868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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