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函〔2008〕15号《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可享受的产业政策有: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均按统一政策标准给予财政支持。
(二)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改造和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比照城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加快淘汰、关停能耗高、原材料利用率低、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能和工艺技术。支持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形成优势高技术产业集群。通过加大科研投入、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国产化工程设备等政策,支持重大成套装备技术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支持中部地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四)实施增值税转型。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采掘、电力、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五)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资源型城市要切实解决好矿山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等紧迫问题,中央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炭安全生产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资源型城市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吸呐就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接续替代产业,对相关项目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改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大通关”建设,支持比照城市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坚持守法便利原则,加强海关与企业的合作,促进比照城市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符合产业政策、能发挥中部比较优势的加工贸易向比照城市转移。抓住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东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促进外资加快向比照城市符合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比照城市企业到境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加快比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核,积极支持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的编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大土地置换、环境治理、“退二进三”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对比照城市发展优势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在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上在本省范围内给予统筹安排。支持比照城市开展行政体制创新试点,合理调整市辖区空间布局。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比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到比照城市开办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现有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探索卖断、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比照城市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加工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产业加工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条件成熟的,可以开展产业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九)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比照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对比照城市给予一定倾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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