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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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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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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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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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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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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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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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1)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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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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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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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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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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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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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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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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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两年免征企业承包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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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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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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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其投资额可以抵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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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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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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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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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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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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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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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国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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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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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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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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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企业
优惠政策 |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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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财税〔2004〕226号文件、财税〔2005〕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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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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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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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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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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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源利用产品条件的企业享受退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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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闭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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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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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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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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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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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软件资格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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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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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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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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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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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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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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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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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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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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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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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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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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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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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的投资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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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并实行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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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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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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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培育和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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