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一:株洲市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流程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5)12号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254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酒类批发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31日通过,2006年5月1日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或实际库存酒类商品价值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埸地。经营埸地在30平方米以上,有固定的仓储设施,仓储面积地50平方米以上;
3、有健全的企业主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5、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卫生许可证;
5、经营埸所租赁合同;
6、法人代表身份证
有代理品牌的厂家须提供:(复印件,城区一式一份,区、县(市)一式二份)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卫生许可证;
4、卫检报告、质检报告;
5、注册商标证;
6、生产许可证;
7、授权委托书。
六、申请表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商务局酒类主销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商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资料)一般为2个工作日
审查:现场调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经营资格评估一般为5个工作日;
决定:
发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一般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事项二:株洲市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5)12号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253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均可申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时,必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 批准证变更及延期需提供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报告;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与外商签订的变更合同(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 5、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 申请内销需要提供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7、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申报程序
1、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 (http:jm.ee.com.cn)填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
2、联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湖南代表处安装《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报软件;
3、通过加工贸易软件新建、变更和上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商务局外贸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商务局(限制和配额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湖南省商务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网上申报;
2、一般类商品由市商务局审查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限制和配额类商品由市商务局转报湖南省商务厅审批,由湖南省商务厅审查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不予以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在批准的成品返销期内有效,成品返销期为1年以内,最多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取得加工贸易主体资格,可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事项三:株洲市生猪定点屠宰埸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5)12号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2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埸设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238号1997年12月12日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9月28日通过,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定点屠宰埸设置规划及许可数量予以审批。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畜牧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6、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埸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六、申请表格
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株洲市商务局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后,上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核查申报资料)一般为2个工作日;
审查:现场调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经营资格评估一般为5个工作日;
核准:(驳回)
发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应当自受理生猪屠宰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公告。一般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注:鉴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缩点,暂停审批新的场点。 |